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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宣传】筑牢安全防线——防范非法金融活动知识普法宣传
2026-06-044

不轻信“保本高收益”

“快速致富”等虚假宣传

拒绝参与

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

非法投融资活动

 全民防非,共治共享

防范非法金融,共筑幸福家园


什么是非法金融活动?



非法金融活动,是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未经批准或超出许可范围,从事金融业务或提供金融产品或服务的行动。非法金融活动不仅扰乱金融秩序,更会让参与者血本无归,严重危害个人和社会经济安全。




非法金融活动的形式



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2.未经依法批准,以任何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非法集资;

3.非法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

4.非法金融广告、套路贷、电信网络诈骗等有关金融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非法金融活动。


常见的非法金融活动类型



1.非法集资:打着 “养老服务”“虚拟货币”“高息理财” 旗号,以 “零风险、高回报” 为诱饵,吸引投资者入局,实则用新投资者的钱支付老投资者利息,资金链断裂后迅速跑路。



2.网络借贷诈骗:虚假 P2P 平台伪装成正规借贷机构,以 “低门槛、无抵押” 吸引借款人,通过收取 “手续费”“保证金” 等名义骗取钱财,或恶意提高贷款利率,设置高额违约金。



3.金融传销:以 “消费返利”“虚拟货币增值” 为噱头,要求参与者缴纳入门费、发展下线,形成层级关系,靠拉人头获取收益,本质是庞氏骗局。



非法金融犯罪典型案例


假借“炒外汇” 非法集资1.7亿元

胡某于2013年1月注册成立贵州某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在未经国家相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胡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的规定,通过发放宣传资料、举办投资宣讲会、口口相传等方式,公开宣传“外汇投资”,与投资者签订《理财投资管理合同书》,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并承诺高额利息回报。截至案发,共有200余名集资参与人,涉及非法吸收资金共计1.73亿元,其中未退还金额为1.12亿元,资金损失率达64.74%。

经调查审理,被告人胡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法院判决:胡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查封、扣押的胡某名下财产依法变价后按比例发还集资参与人,不足部分责令胡某继续退赔并按同等原则分别发还。



防范非法金融活动指南



“五点”警惕

1.警惕自称保本高收益的;

2.警惕让你在APP上输入身份证及亲人通讯电话的;

3.警惕贷款要先扣除本息的;

4.警惕电话中索要银行信息及短信验证码的;

5.警惕让你炒“币”的。


三个一律

1.接到陌生电话,只要谈到银行卡,一律挂掉;

2.谈到集资高利息的,一律挂掉;

3.陌生人发来的微信、短信链接,一律不点。


三个切莫

1.切莫贪图小恩小惠,警惕虚假金融产品宣传;

2.切莫相信一夜暴富,投资要走正规渠道;

3.切莫疏于与家人沟通,遇事多与家人商量,远离非法金融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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