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乌鲁木齐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市文物局)持续推进旅游行业导游乱象、强制消费等问题纠治工作,严厉打击侵害游客权益、扰乱市场环境的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障广大游客及旅游从业者的合法权益。为充分发挥案例警示教育作用,引导全市经营主体及从业人员依法经营、规范执业,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现将2026年第二批行政处罚案例公布如下:
新疆传越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组织了“北疆八日游”的旅游团,游客一行两人与新疆传越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了旅游合同。合同中未载明旅游行程中住宿、车辆安排及标准、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游览项目的具体内容及时间和自由活动时间。新疆传越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规定的事项,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第六项及第七项之规定,依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我局对当事人处以罚款26000元。
陈某接受新疆辉源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委派,为“全景看新疆”旅游行程提供导游服务。导游陈某在旅游车上向旅游者推销特产。新疆辉源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委派的导游陈某进行导游活动,向旅游者兜售物品,违反了《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我局对陈某处以罚款3700元、没收违法所得991元,对委派陈某的旅行社新疆辉源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处以警告。
新疆白宗介旅行社有限公司组织王某一行2人参加了“独趣北疆1+1头等舱”旅游活动,并签订了旅游合同,实际委托新疆故事旅行社有限公司进行接待,但未告知旅游者旅游目的地接待旅行社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等信息。新疆白宗介旅行社有限公司未将旅游目的地接待旅行社的情况告知旅游者,违反了《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二条、《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之规定,我局对当事人处以罚款26000元。
乌鲁木齐新航旅行社有限公司在其组织接待的多个旅游团队中使用无旅游客运资质的车辆为旅游者提供交通服务,上述车辆均为该旅行社向个人订购。该旅行社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且其在多个旅游团中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情节严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我局对乌鲁木齐新航旅行社有限公司处以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49847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王某处以罚款8000元,并将涉案车辆违法线索移交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处理。
新疆途悦旅游有限公司委派导游程某接待“遇见阿勒泰10天”旅游团。导游程某在旅游大巴车上销售干果等货品,新疆途悦旅游有限公司委派的导游程某进行导游活动,向旅游者兜售物品违反了《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我局对导游程某处以罚款3700元、没收违法所得1520元,对委派导游陈某的旅行社新疆途悦旅游有限公司处以警告。
转自:乌鲁木齐市文广旅局 版权说明: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来源标注错误,转载涉及版权等问题,烦请告知,后台将立即删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