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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丨我区通报旅游行业导游乱象、强制消费专项纠治典型案例(2026年度第四批)
2026-09-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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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我区旺季旅游市场游客投诉的突出问题,持续推进旅游行业导游乱象、强制消费等问题专项纠治工作,严厉打击侵害游客权益、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对新疆天途国际旅行社等旅行社进行立案查处,现通报一批典型案例:


案例一、新疆天途国际旅行社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案

新疆天途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行为被立案调查。经查,该旅行社在招徕过程中虚假宣传问题突出,游客投诉集中,情节严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对新疆天途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并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对该社负责人处罚款6200元并限制从业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针对旅行社通过低价、虚假承诺、定金套路招徕游客,严重危害旅游市场秩序,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现象,执法部门以游客投诉为线索,通过网络巡查、集中办案等方式予以坚决打击。规范旅行社招徕与履约行为,引导教育企业诚信经营、信守承诺。同时提醒游客警惕低价套路,留存沟通凭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例二、新疆悠趣国际旅行社未将旅游目的地接待旅行社的情况告知旅游者案

新疆悠趣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未将旅游目的地接待旅行社的情况告知旅游者的行为,经查属实。依据《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二条,《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对新疆悠趣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处罚款2.6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针对旅行社未将旅游目的地接待旅行社的情况告知旅游者的高发纠纷问题,严厉查处层层转包、隐性拼团乱象,侵害游客知情权和选择权等违法违规行为,教育警示旅行社依法依规严格履约,切实保障游客合法权益。  

案例三、新疆驴友邦国际旅行社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规定的事项案

新疆驴友邦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规定的事项的行为,经查属实。依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对新疆驴友邦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处罚款2.6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针对旅行社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规定的事项,侵害了游客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导致服务缩水引发投诉纠纷等问题,依法予以严惩,教育警示旅行社依法依规签订旅游合同,切实保障游客知情权等合法权益。  

案例四、导游李某进行导游活动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案

新疆诺尔旅行有限公司委派的导游李某进行导游活动时,存在向旅游者兜售物品的行为,该案经查属实。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对导游李某处没收违法所得及罚款3700元的行政处罚;对新疆诺尔旅行有限公司处警告。

【典型意义】严厉整治导游向旅游者兜售物品等违法违规行为,严防出现胁迫游客消费、兜售劣质产品、挤占正常游览时间、损害新疆文旅形象等问题,压实旅行社日常监管责任,切实维护旅游市场健康有序。

案例五、导游李某在执业过程中收受回扣案

导游李某在执业过程中获取购物场所经营者以回扣名义给予的不正当利益,该案经查属实。依据《导游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对导游李某处没收违法所得及罚款38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严厉整治导游获取购物场所经营者以回扣名义给予的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查处导游欺骗游客前往购物场所,鼓动游客高价购买商品等严重损害旅游者经济权益、扰乱旅游市场经营秩序的行为。

转自:新疆文旅投诉微信公众号   说明:文仅供交流学习,若来源标注错误,转载涉及版权等问题,烦请告知,后台将立即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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