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最新动态 > 【导见·普法】导游执业案例解析(一)
最新动态
【导见·普法】导游执业案例解析(一)
2026-10-142

·

案例:导游带团溺亡,家属诉旅行社赔偿——职务行为认定与公平补偿

关键词:导游;职务行为;擅自变更行程;公平原则;民法典第 6 条、第 1186 条


情境描述:导游王某于 2021 年带领旅游团队在敦煌市游览期间,私自将游客带往露营基地(不在双方约定的游览行程计划内)游览,其间王某意外跌入水渠不幸溺水死亡。事故发生后,王某家属要求旅行社予以赔偿;旅行社辩称,前往露营基地并非事前约定行程,且未经旅行社授权或同意,故不予赔偿。家属诉至法院。


处置情况:敦煌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王某未经授权带游客前往露营基地的行为是否属于职务行为、旅行社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 王某私自将游客带往露营基地,不属于事前约定的旅游行程,且未经旅行社授权或同意,应视为个人行为,不属于职务行为,旅行社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 但依据《民法典》第 6 条公平原则及第 1186 条"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的规定,最终判决旅行社承担 6% 的补偿责任。


典型意义:本案明确导游执业边界:导游应严格执行旅游行程安排,不得擅自变更或中止服务;私自承揽、擅自带客前往约定外场所,出险后一般难以认定为职务行为,旅行社不担赔偿责任。但同时提示,即使不构成职务侵权,法院亦可基于公平原则判令旅行社给予适当补偿,平衡各方利益。对导游而言,规范执业、不擅自变更行程,既是法律底线,也是自身权益保障的前提。


法条链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6 条:公平原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170 条:执行法人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内以法人名义实施的行为,对法人发生效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1186 条:双方均无过错的,依法由双方分担损失。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 41 条:导游应严格执行行程安排,不得擅自变更或中止服务。
  •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 9 条:导游须经旅行社委派,不得私自承揽业务。


温馨提示

导游在执业中如遇与旅行社之间的费用结算、劳动关系、人身损害等纠纷,注意第一时间留存派团单、合同、沟通记录、垫付凭证等证据,依法理性维权。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导游协会为会员导游提供法律援助:会员可申请免费法律咨询服务,借助专业力量化解纠纷,避免因“不懂法、怕麻烦”而权益受损。

咨询电话:0991-2828712、2828702;也可将情况说明及联系方式发送至协会邮箱:3788259539@qq.com ,后台收到后将第一时间与您联系。



版权说明:本文来源于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官网,仅供交流学习,若来源标注错误,转载涉及版权等问题,烦请告知,后台将立即删除

图片


图片

点我访问原文链接